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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货币”的委托理财是否违背监管精神?

imtoken硬件钱包安全吗 2023-09-07 05:11:24

币价未冷币圈乱:涉比特币撤销仲裁裁决第一案争点评析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比特币相关的一个备受瞩目的波折案。 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表文章称“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作为财产受到保护”。 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据了解,撤销案发布后,引发刑事自诉案件,可见案件各方争执之激烈! 由于相关刑事自诉案件尚未公开,暂不考虑。

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深中院(2018)粤03民字第719号撤销仲裁裁决涉及的纠纷。 撤销裁决书原文读者可到裁判文书网查看。

一、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是否违反监管精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援引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针对2013年12月5日给央行的通知,进一步说明“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使用在市场上。但是,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其次,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公告要求其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入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投资者而言,公告一方面要求“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提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因此,本公告应视为上述2013年12月5日央行公告的延续。 一种监管解释,指出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虚拟货币的买卖,风险自负。

其三,本案高某将虚拟货币返还李某的责任源于李某委托高某进行虚拟货币管理,并在涉案协议结算后确定返还虚拟货币的种类和数额。案子。 因此,本案涉案委托事项为特定自然人之间以个人理财为目的,从受限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和受限目的(代币发行融资)委托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公告中规定。 从受限行为(平台方的各类操作、交易行为)三个方面来看,李某委托高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不属于公告规定之列。

综上,对于涉案委托事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主张“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实质上就是指上述文件针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 将发行融资等各类业务交易的规范类比于特定自然人之间“虚拟货币”的委托交易,是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错误涉案人员。

2、本案判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仲裁判给了李某等值的比特币,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符合本着上述文件的精神。” 不一致委托购买比特币合法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无效。

参照以往的一般判断委托购买比特币合法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犯公众作为利益主体,涉及全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和道德共同利益。 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而同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字第1440号撤销案判决意见主张,“在一般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需要认定的问题,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但本案涉及的证券交易事项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申请人提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问题,可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举报。监管部门的决议,属于行政治理范畴,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首先,李某委托高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纠纷属于平等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涉及公众主体的共同利益; 其次,涉案判决仅在特定网站公布,相关虚拟货币的收盘价为折价返还的计算标准,裁决最终确定的履行形式为高某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对李来说,即奖励的履行不需要虚拟货币与外币或人民币的实际兑换。 深圳中院所谓“变相支持付款”与事实不符; 第三,如前所述,李某委托高某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委托交易不属于公告规定清单,与深圳中院所谓“变相支持交易”的裁定也不符。与事实。 四、本公告未禁止以特定网站公布的收盘价作为特定自然人之间虚拟货币特定交易的参考结算标准。 本案判决扩大了公告的规范范围。 行政治理事项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管辖不符。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误解,导致涉案裁决被错误撤销。

3.案件被仲裁驳回,是福还是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的批复》(发复[1997]5号),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并不代表案件最终谁输谁赢,只是一切从头再来。 李某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高某应向其返还20.13 BTC(比特币)、50 BCH(比特币现金)、12.66 BCD(比特币钻石)等值资产493,158.40美元。 随后,裁决批准上述虚拟货币的价值为 401,780 美元。

截至2021年5月10日,涉案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已远高于仲裁裁决确定的等值美元金额,并翻了一番。 不知道Gao还持有这些币吗? 面对这样的市场行情和临时裁判的结果,李和高应该是喜忧参半。 不出意外的话,这个案子还会继续打下去,大概率会被基层人民法院重审。 吊诡而耐人寻味的是,李某是否可以根据高某在裁定书上的诉讼意见,在后续上诉中要求高某支付虚拟货币? 索赔是否会因无法实现或可执行而被驳回? 如果原诉求仍要求支付款项,涉案“虚拟货币”应以何种标准结算? 高某应如何进行诉讼辩护? 新的审理思路会不会沿袭执政的老路? 这些只能等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法院烧脑了,笔者也该打住了。

最后,祝愿案件早日结案,早日平息纷争,让各方各得其所,回归平静的生活。